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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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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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龙与被执行人刘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1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送达之日后第3日传唤你方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且本院可以不以发出执行通知为前提,根据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崔凯军:

本院受理原告云金贵诉被告崔凯军、郅毛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80000(捌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利率3%计算,产生的利息为21840元,本息合计101840元(壹拾万壹仟捌佰肆拾元整),以及2021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周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柱与被告周凤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准予原告王福柱与被告周凤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王福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永峰、王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刚诉被告刘永峰、王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峰、王梅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刚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陈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9元,由被告刘永峰、王梅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郭俊锋: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34169.02元,其中本金108916.61元,利息0元,费用25252.41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136169.02元。3、请求判令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忠民:

本院受理樊欢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21)内0121民初12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樊欢跃的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苗瑞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苗瑞东、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吴艳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艳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郭金元: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金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王智广: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智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肖云: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肖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2日

安国权: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安国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永琴: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永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秀才: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秀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云进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进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任换枝、刘仲隆: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任换枝、刘仲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彭飞、刘称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怀、彭飞、张应魁、刘称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韩知达、侯玉琴:

本院在执行王栓平、王海燕申请执行韩知达、侯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0)内0802执恢1384号、(2018)内0802执2298、229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韩玉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韩玉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吕月洪、杨连成、夏志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吕月洪、杨连成、夏志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黄磊: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1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黄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晓利:

本院受理宋晓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宋晓菲的诉讼请求:一、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9600元及利息27711元,暂合计67311元(1、以本金296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20514元;2、以本金29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利息696元,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3、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月1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6266元;4、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利息235元,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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