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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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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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付海波与被告刘洋、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海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飞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飞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洋追偿;四、驳回原告付海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付海波已预交),由原告付海波负担98元,被告刘洋、李飞负担141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田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董五五、冯林枝:

本院受理原告肖立新、赵全乐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董五五、冯林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原告肖立新、赵全乐办理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13号楼5单元1楼西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五五、冯林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王俊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文树脚手架租赁店诉被告王俊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文树脚手架租赁店租金122507.5元(2016年8月16日至2021年3月17日),并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至实际返还租赁物(钢管租金每日0.02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之日止的租金;二、被告王俊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文树脚手架租赁店返还钢管3185米、扣件1000个。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新城区杨春辉出租车运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晖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新城区杨春辉出租车运营部行政行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于2006年12月27日作出的将杨春晖登记为新城区杨春辉出租车运营部主持经营者的错误行政行为)、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弓晓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弓晓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石德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平堂诉被告石德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泓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曹诠国: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鑫王霞草原林区特产商店与被告曹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李朝东、陈丹、陈晓明、刘月梅: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朝东、陈丹、陈晓明、刘月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内呼和同执字第53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朝东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幸福小区北区口岸住宅楼10号楼4单元1至2层东户的房屋产权手续。本案即将进入评估阶段,需腾空此房屋,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2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邱利军:

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邱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内0624执7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民事裁定书(查封)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62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吴海东:

本院受理乔军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8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乔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云起瑞: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乐诉被告云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云起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俊乐4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俊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0元(已由原告张俊乐垫付),由被告云起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田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92.5元,由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史月表诉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823号】,张俊生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史月表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2800元(利息从2017年7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止,此后利息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本利合计:728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珍与被告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于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田新萍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于立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775号,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田新萍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包头市高新区恒为路5号鹿港小镇花园6-104商铺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本案房产的查封;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苏日格、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申请执行苏日格、鄂托克旗金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85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行借款290181.31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司法辅助服务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418968,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1)内0624执8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日格所有的蒙K54164东南牌、蒙KC8065北京现代牌、蒙KDT350梅赛德斯牌汽车3辆予以查封)、(2021)内0624执8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日格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7号楼3单元1楼西户房屋一套)。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苏日格、佟峒:

姬燕玲申请执行苏日格、佟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48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偿还姬燕玲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司法辅助服务费等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418968,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1)内0624执4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日格所有的蒙K54164东南牌、蒙KC8065北京现代牌、蒙KDT350梅赛德斯牌汽车3辆予以查封,查封被执行人佟峒所有的蒙CFM 979长城牌汽车一辆)、(2021)内0624执4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苏日格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7号楼3单元1楼西户房屋一套)、腾房公告(被执行人苏日格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新世纪家园7号楼3单元1楼西户房屋腾出)、勘验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宋强:

本院受理原告温芮诉宋强、赵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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