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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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永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陕西恒生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铁鑫煤化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马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2日

吴昊、付强:

本院理的原告张瑾麟诉被告付强、吴昊民间借贷合同纠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刘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何艳华:

原告黄连福诉被告何艳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黄连福与被告何艳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连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吕秋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贾文斌与被告张永强、内蒙古蒙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文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赵元元、潘诗岳、潘竟文、周青梅与再审被上诉人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8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轩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赵永亮、赵桂英、赵智强、马忻、赵智慧、任熙文、赵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田爱国、赵玉、李凤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0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海珠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喜小与被告内蒙古三普青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禹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喜小就(2020)内0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1014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艳飞、李秀芹、突泉县牤牛海庆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突泉县庆波洗煤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烟华贸营销有限公司、武建营、赤峰崟叶烟酒有限公司、王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内01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永平、李枝桃:

本院受理上诉人任雨英被上诉人许丽霞、第三人张永平、李枝桃、夏跃庭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赵建星:

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林峰与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楼1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聪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从滋全、王兰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我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恢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刘聪明所有的登记在徐向春(身份证号: 15270119730224001X)名下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蟒盖图社109国道南(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产字25143号)房产一处及所属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东集用【2007】字第2007-10001号)一宗过户给申请人王兰英所有。2.上述房产经我院两次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从滋全、王兰英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276549.2元以物抵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王兰英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兴融、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郭增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富兴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爱琴、郭兴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欠款3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4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季度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为2534995.60元),以上共计5984995.6;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538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晋振斌: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5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晋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崔建国、殷彦、崔富雄: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崔建国、殷彦、崔富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胡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海秀花诉你和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32号民事裁定书(要点:准予原告海秀花撤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3.50元,由原告海秀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马明柱: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阳光雨露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马明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马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阳光雨露农资经销处欠款23425元;二、被告马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阳光雨露农资经销处从2020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3.85%加计50%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阳光雨露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94元,由被告马明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包来小: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丛小种子化肥农药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韩十五(又名韩哈日胡):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179号原告包宝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支付利息2070元,合计1107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鹏辉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三角高科物联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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