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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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登峰诉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2021)内0125民初3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3月26日

韩志斌、韩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鹏飞诉韩志斌、韩强强(2021)内0125民初1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志斌、韩强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陈二飞、霍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白宝音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182号原告刘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利息20009.60元,合计33009.6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包秀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4号原告银花与被告包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秀兰立即偿借款12500元及利息3312.50元,本息共计15812.50元; 2.要求被告包秀兰从2021年6月9日开始以借款本金12500元为基数支付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2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郭培忠、马利、中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宜品(北京)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光与被执行人郭培忠、马利、中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应宜品(北京)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睿哲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睿哲。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34号执行裁定[执行依据为(2018)内06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李睿哲]。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边建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三亮诉被告边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谢光全、乌日罕:

本院受理原告吴龙棠与被告谢光全、乌日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光全、乌日罕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龙棠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4000元;二、驳回原告吴龙棠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陈海龙:

原告吴国林与被告陈海龙、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吴国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会: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兴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19285.00元(20000元×0.015×1635/30即2016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20日=16350元+20000元×0.0128×344/30即2020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4日=2935元),本息合计:39285.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从2021年月5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白阿拉担仓:

本院受理原告董华山与被告白阿拉担仓、包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董华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白阿拉担仓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人民币;2、依法判决被告白阿拉担仓给付原告借款利息12081元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22081元);3、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顺延给付原告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4、依法判决第二被告包宝洪对被告白阿拉担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给付利息和顺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金峰、陈丽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宾与被告张金峰、陈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佳宾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张金峰、陈丽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款29472元(2016年12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本金30000元,共44个月,按2分计算利息;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本金30000元,共8个月,按1.28分计算利息),以上合计59472元;2、自2021年4月21日起借款本金30000元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二被告还清借款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贾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玲与被告贾立国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亚玲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顺:

原告王慧芝与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张顺行政撤销一案,被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2021)内0521行初3号行政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具体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一、请依法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521行初3号行政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吴中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志诉被告吴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中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光志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024元[40000元×1.28%×2个月(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本息合计41024元;二、被告吴中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光志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刘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中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李银仓:

本院受理原告李冬与被告李银仓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银仓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冬给付追偿款22180元及利息(其中12750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9430元从2020年10月1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诉张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高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信支行与被告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董改云、侯平小: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董改云、侯平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上诉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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