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建、周敬蕊: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登智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崇建、周敬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尚文华、尚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皇甫林秀与被上诉人皇甫宝林、尚文娟、尚斌,原审原告尚文华,原审第三人贾晓东、皇甫炎峰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7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
高振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珊珊与被上诉人赵中毓、邬佳弘、高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8日
闫林忠: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红宏因与被申请人赵文贵、闫林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再审上诉人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赵元元、潘诗岳、潘竟文、周青梅与再审被上诉人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民再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刘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高巧瑞诉被告刘建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王占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浩煤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占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清林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435号执行裁定[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74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刘清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任争光: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毅与你、张莲芬、韩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任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0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任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杜天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05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杜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素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2日
韩贵芳:
原告翟永清与被告韩贵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韩贵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翟永清土地转让款人民币92000元,并赔偿损失(以9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翟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元,由被告韩贵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