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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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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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罗永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李雄飞、刘蛆霞: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彭泽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赵丹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高立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高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赵贵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闫贵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李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郝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苏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立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10月1日

李林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林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阿斯冷: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海、于柏伟、高文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宋三喜、白建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64号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支付利息86604.80元,合计:154604.8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王金山、孙乌日吉木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66号原告包海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800元,支付利息52485.12元,合计:93285.1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赵吉日嘎吐、张天凤: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90号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200元,支付利息34990元,合计:6219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田敖特根、赖小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99号原告王秀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两笔借款55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吴红钢、关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安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6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万达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

内蒙古联亿羊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民族大学与你和第三人通辽市民大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

宋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鑫苗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

刘嘎日达:

本院受理原告潘海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

金宝刚: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山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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