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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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

关庆祝: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

丁城钢:

本院受理原告苏雅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3日

陈英瑞:

本院受理原告赵铁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6日

胡孟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老来顺综合商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樊俊庭、黄转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右旗支行诉你二人、被告高刚、樊丽霞、何海笑、高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702号、(2020)内0221民初1706号、(2020)内022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董峰、武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称心,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张根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高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刘四凯、安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元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刘金城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4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元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辛存宝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4行初19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元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张其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4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中科品信物流有限公司、中科品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与被执行人中科品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东利提出书面申请。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中科品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赵东利与被执行人中科品信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1597号民事调解书]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2楼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樊瑞: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泽林与被执行人樊瑞、邱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921执21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于2021年6月7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樊瑞承包的位于卓资县大榆树乡大榆树行政村沟子口土地33.8亩(其中原承包户刘来旺4亩、侯狗拴1亩、王拴儿3亩、邢付平20.6亩、乔来全5.2亩)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刘瑞平、王冬梅、沈四、刘华、沈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沈四、刘华、刘瑞平、王冬梅、沈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贺耀春、兰乐、李贝: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李贝、兰乐、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段志平、武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姜能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何佳、段慧、曹明德、贺林进、魏保明、曹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马继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2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刘文喜、师利霞:

本院执行王立普与刘文喜、师利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驳回王立普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李佳:

本院受理原告田勇诉被告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田勇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田勇已预交),由被告李佳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李洪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与被告李洪亮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郭存弟: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与邢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邢利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邢利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19280.03元(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邢利平共同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邢利平共同偿还原告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存弟、邢利平共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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