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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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10-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付永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永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苏雅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雅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王利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利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张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刘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飞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李伟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与刘景奎、李伟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景奎、李伟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所赊购的两笔红砖款本金76000元,支付利息28800元,合计:104800元;二、被告刘景奎、李伟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以7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至实际履行全部欠款为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伊力气砖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安山: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被告安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欠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大宝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陈海龙:

原告李海涛与被告杨红、陈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红、陈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海涛借款本金36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杨红、陈海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孙洋: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602号原告杨占山与被告孙洋、张德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占山红砖款15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占山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赵龙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通哲强证字26号公证书,受理了姜君申请执行赵龙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80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名下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文化路腾飞小区3号楼4单元202室(房产证号:154021400151)的房屋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姜君以物抵债接收了该房屋,抵偿本案申请标的143652.88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3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贾文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鹏飞借款160000元;二、被告乔凤琴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高瑞、王旭: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甲与被告高瑞、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高瑞偿还原告1万元;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王李华、王翠莲: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白云华与王李华、王翠莲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466号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白相国、高彩翊:

本院受理原告贺银枝与被告苏叶东、白相国、高彩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相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贺银枝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高彩翊对被告白相国所欠原告贺银枝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被告高彩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白相国追偿。三、驳回原告贺银枝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白相国、高彩翊负担5050元,由原告贺银枝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白建国:

申请人梁瑞铭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白建国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白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帐号:6215 5906 0200 0452 885)内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白建国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账号:6229 7800 1000 1281 926)内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白建国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帐号:0100354249),冻结期限为三年;四、财产保全期间,查封申请人梁瑞铭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4号街纺天佐新城国际中心1号楼4024号房产【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010797号】。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杜新莲:

原告李二龙诉被告白平山、杜新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白平山于2021年9月23日不服本院(2021)内06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王强:

本院受理申请人阮彦伟与被申请人王强诉前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财保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强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的公积金账户 (账号: 612000253901)内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停止办理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杨丽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2150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包林、斯庆格日乐: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与被告包林、斯庆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利息14321元,共计34321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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