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14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884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98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3986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五、被告段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730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六、驳回原告张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71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段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张春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富美特流体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宋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珍诉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刘海庆、黄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海庆、黄海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4148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共计29896.56元,上述两项共计71376.56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苗志红:
本院受理原告展成隆诉被告苗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苗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展成隆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二、驳回原告展成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058元、公告费5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苗志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郎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东与被告郎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申润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兵与被告申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贰万壹仟元(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郭凯恩:
本院受理原告李勇与被告郭凯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借款日到2020年9月28日,80000元本金归还完毕为止,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7000元(算至2021年4月20日),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包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武诉被告包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09500元(从2015年4月暂计算至2021年5月,100000元x1.5%x73=109500元,具体数额待被告履行全部还本付息的义务之时据实计算)上述两项金额共计:100000元+109500元=209500元(大写:贰拾万玖仟伍佰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杨胜龙: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航威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胜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胜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299SQ现代牌车辆1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信通评鉴字【2021】0001号固定资产-车辆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299SQ现代牌车辆市场价值6233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677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胜龙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299SQ现代牌车辆,评估价为6233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52980.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6233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4503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4504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450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聂飞、黄燕: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段平孩、钱忠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锋诉被告段平孩、钱忠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高兆春: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鑫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兆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1539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13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李清:
本院受理原告马杰诉被告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杰劳务费1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高勤:
本院受理原告掇俊俊诉被告高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掇俊俊肉款6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纪彪诉被告王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纪彪修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月明珠(又名胡月明珠)、田海龙(又名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海秀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月明珠、田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海秀花借款本金167700元。案件受理费365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月明珠、田海龙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马红雁: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军(法定监护人李福龙)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
曹风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姚文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曹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文宝借款本金17000元;二、被告曹风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洪布林白乙逾期利息5326.01元[(17000元×6%÷365天×1732天,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17000元×3.85%÷365天×285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日)],并继续以借款本金1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姚文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姚文宝负担4元,由被告曹风清负担76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日
孟文枝: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瑞生、孟文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8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康瑞波、张彩清、贺广荣、田翠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康瑞生、孟文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