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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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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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志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志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岑岩: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岑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徐

剑平: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徐剑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谭永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谭永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长命、赵云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董改云、侯平小: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董改云、侯平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惠敏: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惠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孙秀山: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秀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武玉柱: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玉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陈浩: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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