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咨询公司与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更名为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咨询公司已于2009年9月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依法转让后,债务人及担保人应积极主动向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不能清偿,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及相应担保人进行追偿。特此公告
包头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9日
注:本公告清单列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欠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