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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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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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9日

金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9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9日

赵秀丽、李勇伟、燕国华、胡金翠、曹明: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90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秀丽、李勇伟、燕国华、胡金翠、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段东亚、刘生荣、段亚平: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185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段东亚、刘生荣、段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段东亚、张海生、段亚平: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090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段东亚、张海生、段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凤霞、贺建文、田旭鹏: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872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凤霞、贺建文、田旭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贾艳花、李志军、李宁、杨俊明、樊小玲: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被告贾艳花、李志军、李宁、杨俊明、樊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孙学寿: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5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被告孙学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正赢运输有限公司、李贵文: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恒启煤炭选洗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正赢运输有限公司、李贵文(2021)内0602民初1337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运费20842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以20842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413.29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以20842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212833.29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马宇:

申请执行人王俊霞与被执行人马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301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履行(2017)内0602民初4740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0)内0602执恢3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你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案件款。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珲玮:

本院受理原告王辰诉被告王嘉秀、王珲玮、谭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王辰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王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王辰违约金12万元、公告费300元;三、被告王珲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谭柏峰在抵押物(即位于山东省临近市河东区香港路和华夏路交汇处恒大绿洲24-1-2801号房屋)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五、驳回原告王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案件申请费412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王成强、徐翠玲、石昕致、唐润华、何立仁、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石昕致、唐润华、王成强、徐翠玲、何立仁、郑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何立仁、郑红霞、王成强、徐翠玲、石昕致、唐润华: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贺勇、王翠仙、白宝明、贾风玲、刘柏成、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刘柏成、杨静、贺勇、王翠仙、白宝明、贾风玲: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白宝明、贾风玲、刘柏成、杨静、贺勇、王翠仙: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金丽: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文清、吴晓叶、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1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向莉、吕文清偿还贷款本金3749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10.32‰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清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4.4‰计算)。2、判令被告邬文清、吴晓叶、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金丽: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邬文清、吴晓叶、杨俊华、吕文义、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213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邬文清、吴晓叶偿还贷款本金2363374.5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10.32‰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清款之日按照月利率14.4‰计算)。二、判令被告金丽、李飞、刘向莉、吕文清、杨俊华、吕文义、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由以上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霞、银涌、刘懿德、张卉芳、陈颖秋: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睿银恒业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刘霞、银涌、刘懿德、张卉芳、陈颖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沈耀:

本院受理原告四子王旗乾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9月30日物业管理费3989元;2、判令被告以223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为3482元;3、判令被告以1757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为79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4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忠:

本院受理原告李煜坤与被告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煜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忠负担850元,由原告李煜坤负担11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席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彩霞与被告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席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席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孟宇: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瑞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金日隆管材经销部诉被告兰恒星(又名兰泽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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