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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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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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满仓: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030号原告白高力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2500元,支付利息3300元,本息共计15800元;2、要求被告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陈志国: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6031号原告王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27648元,本息共计57648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包宝仓: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703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李刚农资经销处诉包宝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680元,利息2815元(3680元×1.5%×51个月,2017年4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本息合计649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佟根柱、玉芹: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84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佟根柱、玉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311.68元(利息计算值2021年7月12日),本息合计38311.6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从2021年7月13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32‰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彭春花、彭云慧、袁美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彭春花、彭云慧、袁美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彭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彭云慧、袁美虾、彭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董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称心,董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康建军、王玉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马党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文俊,李二拴,马俊良,马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王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尹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冯乐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德华、张慧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利民、王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孙豹、马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96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曹明德、刘改玲、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录清、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录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仲加录、王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仲加录、王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谢录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曹明德、刘改玲、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谢录清、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曹明德、刘改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梁志孝、谢录清、仲加录、王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梁志孝、谢录清、仲加录、王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谢录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曹明德、刘改玲、仲加录、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孝、谢录清、曹明德、刘改玲、仲加录、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志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曹明德、刘改玲、谢录清、仲加录、王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曹明德、刘改玲、谢录清、仲加录、王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谢录清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仲加录、王敏、曹明德、刘改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仲加录、王敏、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谢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826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仲加录、王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3%计算,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3.95‰计算,从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复利);二、被告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谢承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被告曹明德、刘改玲、梁志孝、谢录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被告仲加录、王敏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勇、贺耀春: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270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黄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永亮、第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蒙星建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为垫付的人工费2402950元,并承担自立案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曹聪、刘跃华、刘跃果: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鑫、张亮因与被上诉人袁桂荣,一审被告刘耀涛、钱君、曹聪、刘跃华、刘跃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内25民终9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黄文均: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志强与被上诉人黄文均、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赤峰宝厦置业有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何福江、胡晓棠、昌强、郭树礼:

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告何福江、胡晓棠、吕强、郭树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福江、胡晓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195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利息已经清偿至2018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2016年6月23日磴农信个借字(2016)(磴)(北滩)第018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强、郭树礼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9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396元,由被告何福江、胡晓棠、吕强、郭树礼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登峰诉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2021)内0125民初32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6日

胡美君:

本院受理案外人王轶卓、李存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2021)内0221执异72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到土右法院725办公室,你也可以本人到本院725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康月正、王霞、申二小、康月清:

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原案被执行人康月正、王霞、申二小、康月清、贾重社、艾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申请将原案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执行主体申请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到土右法院725办公室,你们也可以本人到本院725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任强、任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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