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睿智:
本院受理原告刘晨旭诉被告张睿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金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万平:
本院受理原告程恩顺诉李槟、呼和浩特市金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槟就(2020)内0105民初1016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安润奎:
本院受理原告白越平与被告安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涛:
本院受理原告牛智敏诉被告呼和浩特深商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吴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2532号原告徐德芬诉被告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5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包国荣: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8453号原告黄静诉被告包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翠花: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8900号原告黄静诉被告张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龚华成: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8616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宇通鹏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华宝、龚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陈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峰诉被告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海:
本院受理原告尚志华与被告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8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万琴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剑峰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52号之一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诉被告包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14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评估报告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马捷:
本院受理的原告秦红兵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马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樊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林诉被告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樊志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鼎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乌兰察布市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樊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清诉被告樊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樊志勇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闫志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银志刚与闫志军、包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包凤英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锦绣嘉苑小区C12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057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胜利:
本院受理尤津生与张胜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5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被执行人张胜利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万豪名园二期长隆湾商住小区泽园8号楼3单元202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祯:
本院受理韩喜元申请执行赵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祯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632CR高尔夫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郝利英: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1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玉莲、李云飞:
本院受理张文静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2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胡改芝:
本院在执行临河区中佰康仿生地磁床垫经销店申请执行胡改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4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冻结裁定)、(2021)内0802执4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郭志慧、贾燕:
本院在执行武邦郅申请执行郭志慧、贾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15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021)内0802执156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裁定)、(2021)内0802执15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裁定)。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飞龙、郭燕瑞、刘斌、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龙、郭燕瑞、刘斌、刘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张飞龙、郭燕瑞夫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截止2021年2月21日所欠利息¥244.69元,本息合计¥30,244.69元,并承担归还前的应付利息。二、保证人刘斌及其配偶刘佳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任锦: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贵诉被告任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银峰:
本院受理原告辛兵诉被告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梁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双娥诉被告梁海平、朱桂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停止对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南路3号街坊17号楼4单元509号房屋(产权证号:064624)的执行。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梁海平、朱桂荣负担。本院(2020)内0602执异446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荣合烟酒蔬菜粮油店诉被告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石磊偿还原告荣合商店欠款6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马园园: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马园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园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77082.26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马园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培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培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培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82228.12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培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凌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凌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81243.94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王凌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岚、周树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