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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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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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同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红梅、黄晓蕾、张长胜、崔宝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日报社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护城河西巷(内蒙古日报社权益楼)的房屋,清空房屋内被告的全部物品;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日报社支付房屋租金107万元,违约金166448.3元,合计人民币1236448.3元;并以月租金5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金按照年租金6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日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9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392元,原告内蒙古日报社负担27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宇哲:

本院受理原告曹艳红诉被告王宇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曹艳红与被告王宇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7日解除;二、被告王宇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曹艳红退还房屋租金225917.8元、押金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3.1万元,合计人民币266917.8元;三、驳回原告曹艳红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83元,由被告王宇哲负担2497元,原告曹艳红负担78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原告丁智鹏诉被告李青竹、许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郝伟: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李秀峰、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郑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还款项37408.81元,并支付以本金12388.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以本金2502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郑江涛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郑江涛支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1050元;四、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江涛车牌号为蒙AR 3F30的奔驰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崔东东: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9493.85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牛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牛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4424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杨丽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9996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郭云龙: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9380.16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刚: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9919.02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焦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欠款本金7996元及利息和费用(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闫兰兰与被申请人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李厚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再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正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邬立民、邢恃、乔爱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再审申请人邬立民、邢恃、乔爱因不服(2021)内01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薛凤清、纪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凤清、纪燕梅、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29763.5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共计11764元);上述两项共计41527.5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岩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冠楠诉被告王岩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郭云鑫、王素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根元与郭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根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赵根元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白绪、王兰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新文与白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新文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482号执行裁定书。因申请执行人袁新文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包力:

本院受理原告韩浩哲诉被告包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30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鸿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君锐达商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凯茂商贸有限公司、刘朕卿、毛亚芹、王建军、闫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霍峥、杨沛、陈远大:

本院受理原告张正红诉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霍峥、杨沛、陈远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霍峥、杨沛、陈远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霍峥交付阳光宜居小区4号楼2单元4楼401室面积89.04平米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蒙古新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办理阳光宜居小区4号楼2单元4楼401室面积89.04平方米房屋交付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5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见东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6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4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宝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0月24日签订的《呼和浩特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4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2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立元房地产建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木材总公司行政行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确认被告拆除原呼市白酒厂区块棚户区内原告所有的共计1837.26平米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强制拆除1837.26平米房屋的赔偿款200261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4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85903.27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小龙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利平、段燕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赵利平、段燕芬签订的《房屋预购协议书》无效。)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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