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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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何宝旦、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及郝秀连、董长有、郎先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何宝旦、刘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们及郝秀连、董长有、郎先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巴特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兰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兰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价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同)、郭志刚、陈建芳、詹明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志眺与辽宁恒昌医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詹明洪、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同)、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佘志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因第三人杨尚宜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陈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你及毛占明、俎称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庞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欣侠与被告庞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原告刘欣侠与被告庞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欣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继庆: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继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杨振华: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振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瑞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瑞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何永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何永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苏红雨: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苏红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马奔: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郭俊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俊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艳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艳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秀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秀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武永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永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额尔登格日勒:

本院受理上诉人唐伟与被上诉人额尔登格日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2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煜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30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蒙岳商贸有限公司、王永生、韩奋:

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告贾益民与被告贵州前进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内蒙古蒙岳商贸有限公司、王永忠、王永生、韩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942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用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何召日格吐、陈斯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你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案外人苗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231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宇诉被告王玉凤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武长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胜华、内蒙古信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丽娟诉你及内蒙古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李杰:

本院受理原告孙忠云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隈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杰、刘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刘海朋、第三人刘杰、刘桂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石洪彬:

本院受理原告孙占宾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洪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占宾借款本金40000元,并给付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20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占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苑长龙:

原告王利文与被告王丽影、苑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影、苑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利文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560元[10000元×0.02元×43个月(2017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10000元×0.012元×8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本息合计19560元;二、被告王丽影、苑长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利文自2021年4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利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丽影、苑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陈乌力吉白乙尔:

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乌力吉白乙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先行赔付的车辆维修费34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乌力吉白乙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白拉喜:

本院受理原告武学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李友诚: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房款12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陶玉荣:

本院受理原告呼伦贝尔豪德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房款15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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