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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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康国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9日

岳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9日

郭金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好运商店诉被告郭金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布仁满都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道成诉被告布仁满都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韩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禄诉被告韩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谢相龙、陈丽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建华诉被告谢相龙、陈丽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吴根兄: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克利诉被告吴根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赵乌格德勒胡: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影诉被告赵乌格德勒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

本院受理原告马登峰诉被告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冯钱旺、段四女、段志华、李玲芳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哈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克荣、王建中、谢灵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克荣、王建中、谢灵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克荣、王建中、谢灵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1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崔萍、董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崔萍、董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崔萍、董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9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俊兰、候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兰、候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俊兰、候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俊兰、候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俊兰、候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俊兰、候忠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3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石小军、张小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小军、张小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石小军、张小玲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56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孙治平、孙志刚、陈永平、李永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治平、孙志刚、陈永平、李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孙治平、孙志刚、陈永平、李永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6134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良、余美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良、余美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良、余美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鹏、杨凤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鹏、杨凤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鹏、杨凤兰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张瑞、蒋润岐、李毅、胡静、高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瑞、蒋润岐、李毅、胡静、高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张瑞、蒋润岐、李毅、胡静、高平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410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蔺明海、王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蔺明海、王丽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蔺明海、王丽华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刘良、余美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刘良、余美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刘良、余美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鄂证执字第193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东、张埃印、高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学东、张埃印、第三人高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728号案件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9日

燕铎、侯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杜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郝柱梅诉被告杜巴图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钱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钱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王涛: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冯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闫保林: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闫保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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