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陈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杨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返还借款本金8591.25元,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杨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丽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秀丽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驰奈润滑油批发部诉被告刘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海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驰奈润滑油批发部货款6565元、违约金409元;驳回原告新城区驰奈润滑油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新城区驰奈润滑油批发部负担64元,由被告刘海青负担50元。保全申请费146元,由原告新城区驰奈润滑油批发部负担56元,被告刘海青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权诉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满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据合同支付租金:叁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君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项967883.8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李连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新民诉被告李连明、河南林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名都和景土方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石振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铁牧儿诉被告石振宇损失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房屋因水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价格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