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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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沙日娜、郭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乔果果诉被告郭青明、沙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彭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彭斯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敖福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洪恩诉被告敖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王贵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洪恩诉被告王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黄玉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糖葫芦农资商店诉被告黄玉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赵富成(赵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赵富成(赵福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包七林(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洪恩诉被告包七林(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常巴图(常斯琴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右中旗大民种业巴扎拉嘎经销处诉被告常巴图(常斯琴巴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乔富强、李淑慧: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白金庄: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55号原告科左中旗鑫德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7814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8101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李水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69号原告金宝音初古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750元及逾期利息3799.5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2254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8日

白海林、王海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974号原告照那斯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邹德才、吴海玲: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邹德才、吴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邹德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122000元;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特格喜都古楞: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军、肖瑞霞分别与被告于初金、危结堂、王剑、特格喜都古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1民初37号、38号民事判决书两份。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2015)左法执字583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穆尔琳商场-商铺-M 4,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特格喜都古楞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内052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得执行(2015)左法执字583号执行裁定查封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舍伯吐镇穆尔琳商场-商铺-M 3,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特格喜都古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内0521民初37号、38号民事判决书两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两份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肖长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诉你、冉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52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肖长喜、冉库给付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7929元【13000元×8个月(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0.01+13000元×19.66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0.02+13000元×11.4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日)×0.012】,本息合计20929元;2、自2021年8月21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包青龙:

本院受理原审申请人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与原审被申请人包青龙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再审,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行再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21行审7号行政裁定;二、准许科尔沁左翼中旗自然资源局撤回对包青龙的强制执行申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与被告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16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郝叶飞、赵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与卢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虎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与高天兵、周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亚军、杨慧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乌日力嘎:

本院受理上诉人萨其拉吐与乌日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宋来金: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周柯饲料门市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来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周柯饲料门市部饲料款39150元及利息(本金以3915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三道桥镇周柯饲料门市部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孙子兵、杨爱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振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李银仓、王慧: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杨风珍、李翠梅、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赵振:

本院受理原告陈贵生与你、刘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贵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20年8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赵振已偿还的利息3000元在利息计算时应予核减);二、被告刘润军对被告赵振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文彬、杨静: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英起诉被告张文彬、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承办人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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