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萍与被告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苏永胜、周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辛磊诉被告苏永胜、周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春亮:
本院受理原告弓建强与被告刘春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9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蛟龙、宋雅丽:
本院受理原告薛得儿诉被告刘蛟龙、宋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郝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芳诉被告郝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孙巍、翁惠:
本院受理原告荣庭恺诉被告孙巍、翁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杨宏燕诉被告张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晓强、梁彤彤: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张晓强、梁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郭燕灵、樊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前前诉被告郭燕灵、樊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连瑞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连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37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利英:
本院受理冯国卫申请执行刘利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704号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丙: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申请执行刘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43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刘长征: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长征公证债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5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查封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志铜: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柱诉被告张志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安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安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空调费、垃圾转运费共计435467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安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董红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董红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董红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484.43元;2.判令被告董红港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6月8日欠款利息1326.89元(包含罚息1326.87元、复利0.02元)及自2021年6月9日起以本金99484.4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董红港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73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集通铁路神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友泰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57867.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777.5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1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于彪: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岐与被告于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张俊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吉才诉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俊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俊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吉才保证金19万元,支付利息损失14288元,合计人民币204288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金按照人民币19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张俊宝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吉才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4元,由被告张俊宝、被告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811元,原告李吉才负担人民币282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赵连仓: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赵连仓、王志丽、朗永成、吴美盘、薛开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连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79800元、利息1414.71元、罚息、复利25245.40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赵连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4000元;三、被告赵连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99元;四、被告薛开俊、朗永成、王志丽、吴美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武美玲、张俊狗、王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武永峰、张俊狗、王瑞平、武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26.19元,产生罚息及复利9098.02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并支付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武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1500元;三、被告武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50元;四、被告张俊狗、武美玲、王瑞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武美玲、张俊狗、王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武美玲、张俊狗、王瑞平、武永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34.07元,产生罚息及复利15200.02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并支付从2021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丰收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武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武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50元;四、被告张俊狗、王瑞平、武永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
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告陈建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返还借款本金4244.55元,并按《中银携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陈建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律师费588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建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