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北街与大西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7.73mg/ 100ml,马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请依法判处。
玉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