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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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教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高爱林、李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教福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女子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全英、谷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全英、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全英、谷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桂娟、斯琴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桂娟、斯琴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桂娟、斯琴巴特尔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霞、许利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刘霞、许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霞、许利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郭兆虎、李俊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郭兆虎、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兆虎、李俊飞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曾国贤: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桃诉被告曾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曾国贤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孔繁军、崔何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繁军、崔何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孔繁军、崔何桃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7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文善诉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金龙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李占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福平诉被告内蒙古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占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占国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38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雨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皮革总厂、呼和浩特市润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郑炜、冯游南:

本院受理原告李赫男诉被告郑炜、冯游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孔德新:

本院受理原告方轲诉被告孔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内蒙古元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炳懿:

本院受理内蒙古宝隆典当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元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炳懿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内蒙古元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朱亥村土地一宗(宗地面积187342.7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150105103215GB00001W 00000000)。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查封内蒙古元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朱亥村4665.12平方米房屋(不动产单元号150105103200GB00002F00010001),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穆海龙、丁红霞:

本院受理刘永永诉穆海龙,丁红霞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穆海龙、丁红霞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南侧嘉友城市花园5号楼1单元1805室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8月8日至2021年8月7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昀礌、高二萍: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昀礌、高二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景通估字(2018)第0425号房屋评估报告、(2018)内0105执恢2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昀礌、高二萍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光语鉴筑6号楼14层1单元140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段存云、胡四云:

本院受理金美丽申请执行段存云、胡四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309号执行裁定书(抵顶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玲玲、李霆峰:

本院受理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玲玲、李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赛执字第00795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誉宝评字(2018)第0014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孙志国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放假期间最低生活费704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底(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韩泽江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500元、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875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底(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徐晶晶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000元、放假期间最低生活费7040元,赔偿因无法使用社保而产生的损失3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底(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赤峰鸿宇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韩忠生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31600元,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79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底(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张国福:

本院审理原告赵志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8375.3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B2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王四海:

本院受理原告喀刺沁旗锦峰加油站诉你和王怀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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