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广文、吕艳香: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兴元理财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广文、吕艳香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李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及刘大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203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王玉:
原告车素荣与被告王玉、任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玉偿还原告车素荣借款4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2、驳回原告车素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张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丹:
本院受理原告卢志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徐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世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B306审判庭公开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李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及刘大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203民初336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5日
王艳宏:
本院受理原告毕勒格诉被告王艳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邬永强(曾用名邬宝柱):
本院受理薛金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邬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薛金枝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即2012年6月23日按约定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邬永强负担。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包文祥(包吉日木吐):
原告白布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布和借款本金13000元,利息9360元,本利合计22360元;二、被告包文祥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白布和自2018年3月7日至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文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安庆龙、郭凤金:
本院受理原告彭桂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7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薛海全代替彭桂兰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薛华退出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王俊: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322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诉被告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佳源摩托车行请求你给付欠款3500元,支付利息4655元,2018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包宝音吐: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100号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与被告包宝音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1278元,支付利息5864.56元,本息合计17142.5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尚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6日开始至欠款本息偿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郭万林、张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501号原告王洪伟(曾用名王洪成)与被告郭万林、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请求判决二被告履行协助办理变更登记义务;3、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韩扎力根白乙拉: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258号原告张桂莲与被告韩扎力根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利息12000元(4000元×0.025元/月×120个月),本息合计16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李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息0.5%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李臣: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利息4080元,共计1608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巴乙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布仁巴乙拉借款本金人民币12500元及利息3750元(12500元×0.02元×15个月,即2016年12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本息合计162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安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国玲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9200元(20000元×0.02元×23个月,自2016年4月18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本息合计29200元;二、被告安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国玲自2018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白田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赊购化肥款33374元、利息3003元(33374元×0.015元×6个月,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逾期利息41383元(33374元×0.02元×62个月,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止)本息合计77760元;二、被告白田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马国斌: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5712号原告迟盼盼与被告马国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超(2012年3月24日出生)、婚生女马雨彤(2015年4月23日出生)均由被告抚养,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何福江、胡晓棠:
本院在执行李俊华申请执行何福江、胡晓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胡晓棠所有的位于临河区河畔丽景A6栋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802执恢2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选择评估机构、现场勘验财产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和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