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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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齐海路、邵占芹:

原告李国纲与被告齐海路、邵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齐海路、邵占芹偿还原告李国纲借款721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8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齐海路、邵占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宋配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双与你、张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配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双材料款14158元;二、被告张国庆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4元,由被告宋配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邱喜、徐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西蒙通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邱喜、徐淑梅、通辽市鹰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鹰、刘小雨、白云龙、白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杨乐亮:

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的苏彦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祁国秀:

本院受理范炜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62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祁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范炜铂借款本金25万元及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永林、高林霞:

本院受理李和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7)内06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11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方力军、方小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春义、杜红霞诉被告方力军、方小玉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59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张志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高诉被告张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9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任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晋宇诉被告任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6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薛永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瑞佳诉被告薛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08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渠向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鲁浩诉被告渠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18)内0105民初539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黄玉森、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黄玉森返还贷款人本金82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保证人承担保证人,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高奋、张桂花、李风珍、薛云馨、曹冬梅、李小燕、师標: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奋、张桂花、李风珍、施美珠、施达苗、薛云馨、曹冬梅、李小燕、师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施美珠、施达苗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杨成、秦欣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泽锋诉被告杨成、张敏、秦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应鹏、郝敏、王钧民、赵云飞、李波良、梁永军、刘金平、赵勇、刘晔、赵建军、鄂尔多斯市鹏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6238890.16元,并支付欠息;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徐少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德诉被告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2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陈凤勇、郭兰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陈凤勇、郭兰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凤勇、郭兰钦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田立东、郭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田立东、郭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立东、郭桃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谢来荣: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来荣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4373.74元及递约金(自2017年7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26元,由被告谢来荣负担。]自公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303号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刘焕:

本院受理原告吕霞诉被告史丽茹、刘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任换枝、刘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任换枝、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换枝、刘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5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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