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中银系列信用卡不良透支催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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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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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丽:

本院在执行杨朝鲁申请执行你和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16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许秀丽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荣小区6-0-25号车库(合同编号:2008-00009357)一处抵偿欠申请执行人杨朝鲁160693元债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永泉、任丽英、王永兵、刘秀峰、赵俊飞、张凤、刘拥军、高海、高春梅、张平元、乔玉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泉、任丽英、王永兵、刘秀峰、赵俊飞、张凤、刘拥军、高海、高春梅、张平元、乔玉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4)东执字第53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21)内0602执恢2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602执恢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2021)内0602执恢2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602执恢2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602执恢21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冻结)、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2021)内0602执恢2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王永兵名下登记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东23号街坊8-11号(房产证号:109031003012)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田果园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白锦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恒利国际广场商品房认购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94233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8月27日到实际给付之日至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诉讼请求1、2项合计94233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郝隽、吕涛:

原告侯雁冰与被告郝隽、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郝隽、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雁冰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郝隽、吕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洁:

本院执行的郭云艳申请执行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81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4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二、(2021)内0602执恢817号报告财产令,要求你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1)内0602执恢8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人李洁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5228483070732128210)。四、(2021)内0602执恢8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洁在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账号为: 6228483070732128210)内13797.77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五、(2021)内0602执恢8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洁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保单编号。六、(2021)内0602执恢817号限制消费令。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三份,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有东(陈敦)、白雄飞、刘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院海琴与被告化俊飞、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刘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化俊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化俊飞偿还原告利息80万元整(其中2011年7月24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为20万元利息,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借款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132.8万元,两项合计为152.8万元,原告只主张80万元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化俊飞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祥、杨玉民、陈敦、白雄飞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应诉通知

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柴雪:

本院在执行你与徐茹离婚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11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柴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612 0817 0110 0316 548);二、(2021)内0602执11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柴雪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0612 0817 0110 0316 548)内存款4087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刘晓芬: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海军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刘晓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142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内0602执1421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1)内0602执1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芬在位于东胜区铜川镇添漫梁村交界沟社瑞达鼎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场地20亩的应收租金,冻结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勇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俊宝:

原告张俊因不服(2019)内0102民初7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决结果,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一、依法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杨柳:

本院受理的李爱玲申请执行杨柳、杨小平民间借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M 290宝马牌机动车1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鑫评报字[2021]第01-117号资产评估报告,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YM 290宝马牌机动车市场价值10729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538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柳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YM 290宝马牌机动车,评估价为10729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1198.2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800元,保证金为9119.82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77518.47元,竞价增加幅度为800元,保证金为7751.85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77518.4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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