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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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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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乐:

本院受理原告谢怀利诉你、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258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军、高利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谢怀利青贮玉米款6479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欠款本金647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王海军、高利乐共同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利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雪: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财与被告赵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贺春绪:

本院受理原告温亮与被告贺春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35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杨欢: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杨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杨俊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文与被告杨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郭建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那仁与被告郭建权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恒、赵丽梅、赵彩霞、李阳、郝玉良、刘果叶: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彩霞、李阳、张恒、赵丽梅、郝玉良、刘果叶: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安全福、贺爱凤、安幸福: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安幸福、安全福、贺爱凤: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安幸福、安全福、贺爱凤: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温小兵、郭继云、许成宗、杨思旭: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郭继云、温小兵、许成宗、杨思旭: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杭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民二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董睿、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忠、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贾愈诉你们及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玲、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内0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石相儒: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刘立洪、石相儒、李平、巴雅尔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吕勇、郑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吕勇、郑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5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司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冀瑞峰、郭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闫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白桂莲与被告闫志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白桂莲申请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鉴定。现依法通知你(派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审判管理办公室参加抽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选定鉴定机构、领取选定专业机构告知书,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于选定机构后30日到本院行政综合庭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山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海家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山丹、鄂尔多斯市民生家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26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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