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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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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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芬、李林兵、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李福芬、李林兵、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偿还借款本金59997.81元;2.依法判令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偿还利息0元,罚息16442.39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6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7月6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李福芬、李林兵向原告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郭志强、李海燕、冀子清、李美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马二军、王书娟、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马二军、王书娟、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偿还利息8729.02元,罚息23905.23元(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月6日),以及支付罚息自2021年7月6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马二军、王书娟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违约金;4.依法判令被告雷维界、梁永峰、乔海军、崔银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所有追偿债权的必要费用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借款人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8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姬柏臣: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伟诉被告姬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利息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29日)计10800元。合计:70800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刘长在: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路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长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长在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81VJ众泰牌车辆1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公鉴估字[2021]第001号固定资产-车辆鉴定估价报告书,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581VJ众泰牌车辆市场价值54950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635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刘长在所有的车牌号为蒙A581VJ众泰牌车辆,评估价为5495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46707.5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4670.75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39701.38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元,保证金为3970.14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39701.3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莫日根、王月:

本院受理的宋丁丁申请执行莫日根、王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莫日根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2层d3025号的商业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内景通估字[2021]第0168号,估价结果为市场价值人民币875482元,折合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3326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1338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莫日根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2层d3025号的商业房屋,评估价为875482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744159.70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74415.97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拍起拍价为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632535.7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63253.58元,二拍无人竞买将进行变卖,即变卖价格为632535.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玉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鲁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晓若、李玉成、浩仁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1)内0102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因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武英芝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宇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仁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宇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阿古达木诉被告包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3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贷款利息及法院撤诉费用91827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合计22182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卢玉梅、杨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任月梅诉被告卢玉梅、杨存明、张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依法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2、被告承担并支付原告从2019年9月30日到2021年6月28日每月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30000元;3、被告给付2021年6月28日到实际还清全部欠款日的利息; 4、被告承担一切诉讼和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康玉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玉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康玉波偿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偿还的贷款人民币8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康玉波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人民币8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0日计人民币12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康玉波给付原告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元; 4、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对被告康玉波名下的车牌号为蒙B07B37的机动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康玉波共同承担。以上请求金额暂计人民币8312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汪荣松: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梅与被告汪荣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闫继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宏与被告闫继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齐帅:

本院受理原告赵燕娇与被告齐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马利兵: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狼诉马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马奔: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奔、韩卫洁(2021)内0125民初139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马奔: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奔、韩卫洁(2021)内0125民初140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信浩、郑燕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信浩、郑燕梅、王建波、郭涛、罗震、石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翟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荣诉被告翟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翟永峰偿还原告张荣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59033元(利息起止日期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合计:10903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6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兰拴孩:

本院受理原告伊有明诉被告兰拴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兰拴孩偿还原告伊有明借款九万元整(90000),利息捌万肆仟元整(84000)。利息加本金共计174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65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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