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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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生平、李爱荣、王益花: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三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和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4日

谢宝军、李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和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4日

刘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你、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4日

郝银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郝银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曹福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你的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计2173.5元,由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马利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0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全诚汽车修理厂: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驰骋畅达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全诚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边成: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强诉被告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刘艳芳、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芳、王强、李来付、宋开英、刘换劳、张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邹阳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阳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何志强、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志强、胡小莲、刘二换、李正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6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边俊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添翼诉被告边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栗晓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鹏诉被告栗晓敏、安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6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田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云峰诉被告田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92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孙志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美荣诉被告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9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高瑞峰诉被告李晓冬、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瑞峰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孟宇:

本院受理原告雷春燕与被告孟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雷春燕车辆损失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孟宇赔偿原告雷春燕剩余车辆损失费58800元、停车费45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5000元,合计10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雷春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雷春燕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96元、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雷春燕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孟宇负担案件受理费2596元、鉴定费4500元,合计7096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雷春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峰:

本院受理郝元俊申请执行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0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陈海:

本院受理邢燕诉陈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通辽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英与被告通辽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徐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王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金付红: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先与被告金付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9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忽日查毕力格、布仁格日勒: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忽日查毕力格、布仁格日勒、张海旺、张艳艳(2021)内0125民初148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忽日查毕力格、布仁格日勒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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