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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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挨保与被告冯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王奇:

本院受理原告吕计生与被告王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李银栓: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伟诉被告李银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2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二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三小诉被告王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丁蛇: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顺诉被告丁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1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宋江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学丁诉被告宋江伟、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21民初21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郭荣、郭瑞、侯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一、被告郭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海林借款本金477500元、利息287216元及以477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郭瑞、侯鹏飞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陈磊:

本院在办理吴小龙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3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白锦君、张俊威、邢飞: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23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白锦君、张俊威、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苏艳、洪秀敏、苏钢、李飞飞、王美青: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554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苏艳、洪秀敏、苏钢、李飞飞、王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包头市金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313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包头市金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丰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钢、张惠娣:

本院受理原告马爱平与被告赵钢、张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国利:

本院在执行郝佳辉与李国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刘志平、陶晓瑞: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平、陶晓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白棠、张树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英与被告白棠、张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棠、张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淑英借款本金230000元;二、被告白棠、张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淑英利息8050元(230000元×0.005元×7个月,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案件受理费48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70元,由被告白棠、张树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哈斯额尔敦、冬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英与被告哈斯额尔敦、冬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哈斯额尔敦、冬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英借款本金11750元;二、被告哈斯额尔敦、冬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吴英利息1069.25元[881.25元(11750元×0.005元×15个月,从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188元(11750元×0.0032元×5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并继续支付按月利率0.003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0元,由被告哈斯额尔敦、冬月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白栓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德顺与被告白栓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栓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德顺借款本金12000元;二、被告白栓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白德顺利息8821.67元[7872元(12000元×0.02元×32个月24天,从2017年11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949.67元(12000元×年利率15.4%÷12个月×6个月5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5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4元,由被告白栓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乔双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敖国忠:

本院受理原告敖青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敖国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敖青花借款本金226000元。案件受理费4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敖国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布仁白乙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包海宝门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布仁白乙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包海宝门业欠款本金9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布仁白乙拉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康梅花、任海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隆欣肉菜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唐杰: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73号原告万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本息合计:1386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860元,从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12000元×5厘×31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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