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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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秦鹏飞、白荣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鹏飞、白荣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362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孟凡才: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孟凡才给付李建国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李建国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孟凡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史巧娥:

本院受理原告薛俊霞诉被告史巧娥、张高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安振明:

本院受理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内012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安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251439.92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实际欠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安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090元;三、驳回内蒙古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胡向东诉被告张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0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杨满仓、刘爱莲: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杜九元与被申请人刘改元、张林枣以及你们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经书面审查裁定驳回了异议人杜九元的异议请求。限你们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范晓丹、王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16号]一案中,留学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安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与你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16号]一案中,留学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安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丹、王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5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805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内蒙古银行新华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天泽公司在内蒙古银行新华支行保证金账户(014101251100100586)中11650.63元的划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16号]一案中,留学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北京安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范晓丹、王冰和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北京安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716号]一案中,留学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内蒙古天一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范晓丹、王冰和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天泽特种车经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革、陈美玲、王文清、高飞和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805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天泽公司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保证金账户(014101251100100586)中11 650.63元的划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6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田诉被告张阿拉坦巴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阿拉坦巴根(别名:张巴根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永田垫付借款2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阿拉坦巴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孙永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希望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孙永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孙永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希望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52875元,利息48696元[34375元×1.28%×73个月(2015年3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18500元×1.28%×70个月(2015年6月19日至2021年4月19日)],本息合计101571元;二、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希望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希望农资经销处负担686元,被告孙永久负担273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朱文和: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峰诉被告朱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文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洪峰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276元[5000元×2%×97个月(2012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15日)+5000元×1.28%×9个月(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本息合计15276元;二、被告朱文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洪峰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日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朱文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代黎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志与被告代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代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张彦志欠款1004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齐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诉齐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小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2065元,并给付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5%,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按月利率0.4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农家乐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桂珍: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5613号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桂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科左后旗旗丰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3425.54元,利息2248.85元(23425.54元×0.006×16个月),本息合计25674.39元,2021年8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6%计算的利息;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鄂尔多斯市东淇市政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韩德巍、邬军、王永光、张国丽、张国华、史岚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淇市政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韩德巍、邬军、王永光、张国丽、张国华、史岚萍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良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申请人周良。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鄂尔多斯市东淇市政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韩德巍、邬军、王永光、张国丽、张国华、史岚萍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东证执字第459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周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同同、鄂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贵与被告王同同、鄂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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