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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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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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

本院受理原告李书功诉被告张顺、白秀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包常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云塔娜诉被告包常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吴七十六:

本院受理原告秦白音仓诉被告吴七十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吴银花:

本院受理原告那仁其其格诉被告吴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秦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月诉被告秦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包呼格吉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纯诉被告包呼格吉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荣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格日乐诉被告荣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海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英诉被告海花、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那木拉、杨秀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虎诉被告那木拉、杨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好比斯嘎拉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宝花诉被告好比斯嘎拉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包乌日汗:

本院受理原告吴龙诉被告包乌日汗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正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特木乐诉被告李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红艳诉被告赵玉军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同拉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红艳诉被告同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史明虎、刘荣梅、张永慧、冯秀玲、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王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闫林、周丽珍诉被告王世清、苏芳、王继东、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世清、苏芳、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闫林、周丽珍借款本金2191441元,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2211088元以及借款本金2191441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继东、鄂尔多斯市东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继东、鄂尔多斯市东奎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世清、苏芳、鄂尔多斯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闫林、周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213.33元由五被告负担17732元,二原告负担17481.3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杨海军(杨军):

原告袁军义与被告杨海军(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海军(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袁军义工人工资2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共计2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杨海军(杨军)负担)、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3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宋学军、高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宋学军、高艳茹、鄂尔多斯市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李永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陈俊强、鄂尔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高凤成与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俊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凤成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4699517.81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33.34元,由被告陈俊强、鄂尔多斯市金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刘孝琴、张岗虎、杨成业、贾俊彪: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诉被告刘孝琴、张岗虎、杨成业、贾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411333.33元(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5月30日计至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本息共计34113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61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焯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石化集团内蒙古准格尔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返还原告保证金22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50元(1、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4日计至2018年9月4日止,按3%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3%=9000元;2,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计至2019年1月2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30万元×5?×137天= 20550元;3.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计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计算公式为25万元×5?×4天=500元;以上违约金计3005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2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6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4.94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李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祁珊与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文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祁珊借款人民币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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