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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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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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红、王春秀、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王红红、王春秀、王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24日

陈利民:

本院受理原告景根换与被告陈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其借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以上共计166000元;二、利息给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保全费等相关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陈利民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丁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9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姜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王剑波诉被告姜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康风琴、张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旭峰与被执行人张治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旭峰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康风琴、张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志刚诉被告马文、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孙志刚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000元,本息合计248000元;二、驳回原告孙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李忠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张德胜(别名张存金):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军诉被告张德胜(别名张存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胜(张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华军欠款71480元;二、被告张德胜(张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华军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1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30%,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14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止)。案件受理费1973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董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与被告董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贷款本金49999.09元、给付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合计22844.38元、律师代理费3640元。2021年2月2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继续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1712元,由被告董立国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月芸、余钰芝:

本院受理张俊晓与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你们为本案一审被告,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李小娃、崔兰伴、王俊: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俊伟化肥经营部诉李小娃、崔兰伴、王俊(2021)内0125民初136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小娃、崔兰伴、王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通辽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张秀艳与被告通辽市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赵丰凯:

本院受理申请人宇文利强与被申请人赵丰凯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段永在、王晓敏: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晓敏、段永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24日

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秀英与被上诉人刘文彬、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冠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54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韩志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金荣、包立春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盛国际家居管理有限公司、韩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辛要和: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佳、杜连宇因与被申请人辛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额尔登布鲁德、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潘诗岳:

本院受理内蒙古青城信誉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元元、潘诗岳、周青梅、潘竞文、张永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上诉人巴根诉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2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佟海全、海莲: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佟海全、海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王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俊与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0万元。2、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0%的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立案之日止,利息2.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2.8万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刘红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9号之一冻结、扣划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179号限制消费令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宏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珂维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朱振杰、张瑞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227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曹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曹斌与被上诉人刘炳章、金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西乌素图村民委员会、曹斌、韩宝元,原审第三人王表珍、韩瑞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136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笫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梁继成: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强与被上诉人梁继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苑清彬(身份证号:152104197510114110)、穆晶晶(身份证号:150785198608260929):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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