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10月起施行人在边关月更圆巴彦淖尔市喜迎中国农民丰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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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24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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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22日,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尹国惠就《条例》的立法情况作了介绍。

为了依法保护草原,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我区及时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条例》的出台,对解决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明确了开展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条例》规定了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建立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条例》规定了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

明确了禁牧区的划定范围、周期及调整方式。《条例》规定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

突出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保护草原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是保护草原的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建立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政府监管责任机制。《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中的职责。

对核定适宜载畜量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了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根据不同草原类型特点、健康状况及气候因素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

完善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制度。《条例》规定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落实草畜平衡、禁牧制度的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条例》同时规定了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在草畜平衡区放牧超载率超过百分之十或者在禁牧区放牧两次以上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严格了法律责任。《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适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梁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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