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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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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你与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25民初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张乐乐与被告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翁志扬、翁超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全、贾娜与被告翁志扬、翁超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朱月忠与被告王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杨铁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水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贾长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3日

林敬会:

本院受理原告张青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3日

张斌:

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王建焖面炖菜馆与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斌欠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王建焖面炖菜馆餐饮费19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0元,以上共计225元,由被告张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段根学、李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根学、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包头河西电厂铁路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诉你与锡林郭勒元和路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要求: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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