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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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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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英(又名包海英):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773号原告王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借款本金8660元,支付利息14334元,合计:22994元;2.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文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774号原告张淑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2700元,合计:32700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8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六十一: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780号原告好斯白乙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6500元,支付逾期利息12045元,合计:28545元;2.要求被告给付2021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包玉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65号原告王德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11元,支付逾期利息1402.20元,合计:8413.2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王连胜、齐六月: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66号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800元,支付利息164679.62元,合计:273478.6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冬冬、吴文霞: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868号原告王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800元,支付利息72069.12元,合计:112869.1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闫永刚、王迎莉: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永刚、王迎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张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凤琴与被告张志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武凤琴29463.71元;二、驳回原告武凤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武凤琴负担897元、由被告张志成负担652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胡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广诉被告胡浩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香国、钱金柱、高建军、杨俊平、于水英等五人诉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内0102民初6714、6715、6707、6708、6709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五案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向东、共有人敖敦:

本院受理的云海军申请执行哈斯宝鲁、向东、内蒙古蒙元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向东、共有人敖敦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20层20028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内中昱估字[2021]第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即评估价为1063757元,评估单价为17238元/平方米;(2020)内0102执恢184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即拍卖被执行人向东、共有人敖敦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20层20028号房屋;(2020)内0102执恢184号拍卖通知书,即评估价为1063757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04193元,竞价幅度5000元,保证金13562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徐来富: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徐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来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4月15日的借款本金159909.12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22698.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徐来富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复利、罚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徐来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付建军、尉蓝、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付建军、尉蓝、内蒙古元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建军、尉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1年4月15日的借款本金1823947.96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283343.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付建军、尉蓝从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欠付款项的利息、复利、罚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付建军、尉蓝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及(2020)内0102民初76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案件受理费计10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建军、尉蓝全部承担。”有误,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9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付建军、尉蓝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韩明先:

本院受理原告郭香枝、郭全生诉被告杜海军、韩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海军、韩明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全生、郭香枝偿还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8685.5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全生、郭香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杜海军、韩明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辛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赵建业: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赵福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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