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玉、范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诉被告范燕军、赵艳嵘、陈雪梅、罗金龙、何玉、范燕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1)内0105民初37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杨秀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秀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9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健: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诉被告李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健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7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白春芬、张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闫中开诉被告白春芬、张荣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74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佶沃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佶沃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承、李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承、李丽芳、侯云娥、李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蔡海珠、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孟鹏飞与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蔡海珠、李红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王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付科发与被告王青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65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韩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乌仁花日与被告韩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1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马志侠: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民与被告马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
本院受理宋晓栋诉内蒙古天仝路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晖、姚俊成、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张科:
本院受理韩江诉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齐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冯瑞红诉被告齐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赵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华诉被告赵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朱光远:
本院受理原告赵东诉被告朱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陈小桃:
本院受理原告张锦秀与被告陈小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苏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风诉被告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赛罕区丰谷园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丰谷园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8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鲍晨光:
本院受理原告范永胜与被告鲍晨光、杨丽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王越、刘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范秀凤诉被告王越、刘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内0105民初5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华虎: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永丰农资经销部诉被告李华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陈海: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6760号原告邢燕诉被告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