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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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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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理:

本院在办理房国平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4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刘志刚、刘金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秀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秀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征地补偿款59839.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孟祥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孟祥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刘洋与被告孟祥光离婚;二、原告刘洋与被告孟祥光婚生女孟令玉(2008年10月20日出生)由原告刘洋抚养,被告孟祥光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女孟令玉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初一: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吉日木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我商店赊购货物款14668元及利息11441元,本息合计261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叶福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平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原被告2015年2月9日签订的银行绿洲雅居认购协议书;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王爽: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2、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全部债务偿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任国龙: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5504号原告孙峰与被告任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任国龙偿还借教40800元、利息10550.88元【(40800元×0.005元×21个月,2018年1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40800元×0.0128元×12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本息合计51350.88元;二、自2021年8月20日起以本金408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李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654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林荫支行与被告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潘爱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0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左振芳: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6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左振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付向国、周云生、史永军、郭美玲、魏秋凤、郭建萍: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303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支行与被告付向国、周云生、史永军、郭美玲、魏秋凤、郭建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305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裕丰支行与被告史永军、魏秋凤、周云生、郭建萍、付向国、郭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杨珍玮:

本院受理原告贺雄飞诉被告杨珍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30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吴永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侯朋刚: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王拉柱、侯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4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富宽诉李强、李改枝(2021)内0125民初118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郭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国诉郭伟东(2021)内0125民初9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郭伟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付勇:

本院受理原告六十一、包花兰诉被告付勇(2021)内0125民初987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十一、包花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5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胡根换: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698号原告王二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陈争气:

本院受理原告高力布诉被告陈争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争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高力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5000元,两项共计4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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