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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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长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钟铭与被告李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8632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巴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五鑫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杨尚: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军汉调味品批发商行与被告杨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722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朱振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婷与被告董美丽、朱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内0105民初8675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林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立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牛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洪振忠诉被告牛拥军、魏二利、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牛拥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陈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培军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陈鹏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6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飞宏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1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张晶、郝秀英、白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璐瑶诉被告张晶、郝秀英、白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晶、郝秀英、白丹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8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和与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与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晶晶与被告内蒙古指尖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天喜:

本院受理原告弓栓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俞莎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俞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88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陈令齐:

本院受理原告云靖诉被告陈令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90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昱恺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洋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4891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冯开明、侯凤茹:

本院受理高安军与冯开明、侯凤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7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路民:

本院受理白学武与王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邸有威:

本院受理马树霞诉邸有威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96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邸有威购买的在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六路建和公务嘉园10号楼1单元3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荣奕:

本院受理杨亚静诉荣奕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23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荣奕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岸国际二期110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荣奕:

本院受理何进军诉荣奕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16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荣奕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岸国际二期110号楼2单元1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聶长寿(又名聂长寿)、七月: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570号原告王斯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625元;2.要求二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0235.62元;3.要求二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日按0.015元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7日

王肖峰:

本院受理原告乌海市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肖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3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1)内0826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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