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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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崔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7日

高茂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7日

姚宝玉、李瑞香、李志国、郑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武育中诉被告姚宝玉、李瑞香、李志国、郑永胜,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2民初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武育中撤回对被告姚宝玉、李瑞香、李志国、郑永胜,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74元,原告武育中已预交,原告武育中承担4187元,公告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载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刘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石红柏诉你与薛成林、王茵、巴彦淖尔市林英生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成林、王茵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石红柏代偿款807273元,并从2017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10月16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石红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刘育铭: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育铭、赵红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奥捷胜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86987.5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69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杨红艳、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艳、焦俊彪、袁香瑜、锦佳月、黄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1)内0207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郭小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娟诉被告郭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郭小斌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合欣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芹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袁进峰:

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柱诉被告袁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袁进峰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董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林诉被告董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志勇:

本院受理潘宏伟申请执行李志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33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周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宇鹏诉被告周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党天佑:

本院受理原告阿思汗诉被告党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李长有:

本院受理原告马信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长有欠原告马信壁借款3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剩余15000元的利息应从201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进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马信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3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45元,由被告李长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2020)内08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魏真: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飞与被告魏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陈小飞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12元(原告陈小飞已预交),由原告陈小飞负担196元,被告魏真负担12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王更新、明如意:

本院受理原告高阳诉被告王更新、明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67元,自2021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日,实际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偿还原告全部本息之日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金额合计42566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杨文龙、解全花: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那仁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高勇: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平诉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谢斌: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国正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包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金诚信装潢材料经销中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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