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霞、苏俊兰、张海亮: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527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霞、苏俊兰、张海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冯博、刘士武、王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207民初207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博、刘士武、王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白平山、杜新莲:
本院受理原告李二龙诉被告白平山、杜新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602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新莲、白平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二龙菜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8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按LPR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杜新莲、白平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8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郭玉萍、李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琴、贺文斌、吕伊成、李敏、张军艳、贾翠英、郭玉萍、李永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琴、贺文斌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叁佰肆拾肆元零伍分(392344.05元),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欠利息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柒角伍分(521573.75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9月份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利率为15.4%),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玖拾壹万叁仟玖佰壹拾柒元捌角(913917.8元)。2、请求判令吕伊成、李敏、张军艳、贾翠英、郭玉萍、李永新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刚昀的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吴孝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雍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7629号民事判
决书(一、被告吴孝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雍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96000元(980000元×20%=196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8.00元,由被告负担4220元,原告负担71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张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金中与被执行人张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内0602执119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盛世豪庭住宅小区13号楼1单元801号房产)、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跃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盛世豪庭住宅小区13号楼1单元801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俞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俞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8万元借款;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张宝权: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宝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宝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宝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呼格吉乐:
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格吉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呼格吉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农机欠款131500元,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呼格吉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