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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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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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毛与被告陈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二毛支付石材款36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3353.4元(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标准计算利息,即3353.4元),以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二毛负担66元,由被告陈国军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李利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李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利利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9178.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利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李利利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苏鹏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鹏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677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苏鹏成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苏鹏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毕力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力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6857.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毕力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毕力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刘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与被告刘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凯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8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96.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刘凯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贾锁军、郝小玉: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贾锁军、郝小玉、王建、高志强、钟水青、杨晓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锁军、郝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9498.34元、利息192.58元、罚息(包含复利) 11984.80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贾锁军、郝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1975元;三、被告贾锁军、郝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97.49元:四、被告王建、高志强、钟水青、杨晓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杨瑞祥、魏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杨瑞祥、魏拉弟、胡存秀、董美清、侯强、刘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瑞祥、魏拉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88.65元、罚息、复利16017.45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杨瑞祥、魏拉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杨瑞祥、魏拉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50元;四、被告侯强、胡存秀、刘素君、董美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穆瑞强、苏美英、张老根、段最弟、郭翠籽、张文林: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穆瑞强、苏美英、张老根、段最弟、郭翠籽、张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穆瑞强、苏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1.45元、罚息、复利16497.11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并支付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穆瑞强、苏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郭翠籽、张老根、张文林、段最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郭翠籽、张文林、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郭翠籽、张文林、张老根、段最弟、穆瑞强、苏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翠籽、张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93.36元、罚息、复利16494.49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并支付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郭翠籽、张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穆瑞强、张老根、段最弟、苏美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周补福、林兰枝、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周补福、林兰枝、刘体俊、党利利、周斌斌、郭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补福、林兰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9500元,利息104.79元、罚息(包含复利) 15317.53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周补福、林兰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475元;三、被告周补福、林兰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247.50元;四、被告刘体俊、周斌斌、党利利、郭惠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周补福、林兰枝、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刘体俊、党利利、周补福、林兰枝、周斌斌、郭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体俊、党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8500元,利息82.95元、罚息(包含复利) 12003.96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刘体俊、党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1975元;三、被告刘体俊、党利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92.50元;四、被告周补福、周斌斌、林兰枝、郭惠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周补福、林兰枝、刘体俊、党利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周斌斌、郭惠荣、刘体俊、党利利、周补福、林兰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斌斌、郭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843.88元、罚息(包含复利)9507.61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周斌斌、郭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1500元;三、被告周斌斌、郭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150元;四、被告周补福、刘体俊、林兰枝、党利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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