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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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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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民真: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渠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张美玲: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美玲、韩永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杨瑞祥、魏拉弟: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胡存秀、董美清、杨瑞祥、魏拉弟、侯强、刘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存秀、董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7900元、利息1271.16元、罚息、复利15569.71元(截至2021年2月2日),并支付从2021年2月3日起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微小企业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执行;二、被告胡存秀、董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违约金2500元;三、被告胡存秀、董美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39.50元;四、被告侯强、杨瑞祥、刘素君、魏拉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张钧、张瑞、魏忠孝、杜永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华诚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康晓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69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王凤路:

本院受理原告许强诉被告王凤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许强欠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凤路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薛海:

本院受理原告武普生诉被告达来、薛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7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冀萍诉被告王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桑义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诉被告桑义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均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华政海、王云官:

本院受理原告刘峰诉被告华政海、王云官、宫秀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马燕清、刘柏妨:

本院受理原告李寒冰诉被告乔殿臣,第三人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马燕清、刘柏妨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寒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2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寒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张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金额35131.3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计算至被告偿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5277.89元)以上各项共计:40409.21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白雪: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宏祥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集宁区人民法院第6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陈玉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良与被告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陈玉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良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陈玉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佟连柱、尹乌云: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佟连柱、尹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0398.48元【30000元×8.88‰÷30天×16天(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5日)+30000元×13.32‰÷30天×770天(2019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3日)】,合计40398.48元;二、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1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包金壮子、白代兄: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金壮子、白代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金壮子、白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9980元,支付利息12051元【29980元×8.88‰÷30天×203天(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1月15日)+29980元×13.32‰÷30天×770天(2019年1月15日至2021年2月23日)】,合计42031元;二、被告包金壮子、白代兄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51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包金壮子、白代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沈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周艳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5日

冯果树、鄂尔多斯市嘉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刘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冯果树、鄂尔多斯市嘉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刘杰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刘杰为申请执行人王润飞与被执行人冯果树、鄂尔多斯市嘉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王玉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素芝与被告王玉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5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素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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