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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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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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宝洪:

原告董华山与被告白阿拉坦仓、包宝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董华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张金锋、陈丽云(陈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68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崔洪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69900元,共计124900元;2、2021年9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张埃印、张学东、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玉生: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埃印、张学东、内蒙古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第三人高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为。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付海忠、乔新平、赵厚、陈乐乐:

原告王永明与被告付海忠、乔新平、赵厚、陈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付海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明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乔新平、赵厚、陈乐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乔新平、赵厚、陈乐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5.86元,由被告付海忠、乔新平、赵厚、陈乐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王二飞、王丽: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二飞、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

二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7492.15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57492.1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代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6.22元,由被告王二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娜仁花、刘江源、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34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摘要:被告刘江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曹燕:

本院在执行王林与曹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9)内0924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黄天明:

本院在执行冀富明与黄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李向南: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旭辉与被告李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诉哈达、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邵伟、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伟、王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55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255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刘志刚、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胜: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霞诉你们、王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98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朝鲁、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梅、朝鲁、邬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朝鲁、玉梅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9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白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7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陈玉荣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王格日乐: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618号原告韩那申勿力吉与被告王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本息合计:3125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6250元,从2017年4月5日至2021年6月5日25000元×5厘×50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张珠文、王军: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970号原告王辙与被告张珠文、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本息合计:7072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0720元,从2016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40000元×1分28×60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因你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吴德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338号原告包长青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建房尾欠款28222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25964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孟宝全: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142号原告刘甲台与被告孟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元,本息合计:520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1200元,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4000元×5厘×60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袁治国、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治国、内蒙古友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飞、徐创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16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21)内0826民初169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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