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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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俊、陈金兰: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俊、陈金兰、郑交其、杨金梅、白连根、张灯梅(2021)内0125民初128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俊、陈金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韩承恩:

本院受理上诉人韩鹏波与被上诉人云俊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韩鹏波在二审期间去世,你作为韩鹏波唯一合法继承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并领取(2021)内01民终3495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刘燕:

本院受理原告闫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燕给付闫燕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刘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孙东东:

本院在执行李俊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1执496号拍卖通知书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内容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东东所有的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北街坊京海小区15号楼1单元1502室,起拍价确定为42215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马建军、雷凤凤: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4日

党艳玲、赵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党艳玲、赵巍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全喜平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乌日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日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赵久元:

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赵久元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武生威:

本院受理原告武悦诉被告王金娥、武生威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生威、王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武悦办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哈路一公里处2-2-11号房屋(产权证号:呼字第15534号)的产权变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高中正: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杰、苏文春诉被告高中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刘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诉被告刘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瑞支付钢材款37909元及利息(以37909元为基数自2007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瑞支付违约金479元;三、驳回原告张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张金和:

本院受理的宣照武申请执行张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金和名下车牌号为蒙A73G29奥迪牌车辆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内中启正评报字(2021)第007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估价结果为车牌号为蒙A73G29奥迪牌车辆市场价值34955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1)内0102执恢152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和名下车牌号为蒙A73G29奥迪牌车辆,评估价为34955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2971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5942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姚三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武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寇小燕诉你与白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一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到2021年1月18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5052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张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赵雅琴、王同义、李巧连、张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4笔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4笔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2561.35元[自贷款发放之日2018年5月18日(6万元)、2018年5月19(1万元)、2018年5月20日(3万元)、2018年5月24日(5万元)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19年12月27止,接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即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魏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4日

李翠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4日

吴延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4日

邱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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