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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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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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凯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兰、内蒙古鄂尔多斯多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107883.18元及利息151241.23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3月12日).2、请求依法判决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王宝红:

本院受理原告吴琦伟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郝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范根根、赵爱荣: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军诉被告范根根、赵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及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4日

杨凯:

本院受理原告贾智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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