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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周栋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李文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文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闫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闫海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徐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志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远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远海波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瑞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瑞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子光:

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子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赵子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饲料款本金4209元及利息(以4209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诉讼费合计450元,由被告赵子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额尔德尼与被申请人刘巨龙、呼和浩特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齐春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九恩与被上诉人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宫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兴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爱琴、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贵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博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执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王永平:

本院受理的郭永平与王永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品荣: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美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6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亘古商贸公司、北京中福金信控股有限公司、石岚、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公司、贾贵忠、内蒙古商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志坚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王宝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9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盛广红、董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纷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变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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