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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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李艳: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陈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陈有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薛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乌兰图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图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

2021年9月10日

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欠款20.7万元及利息99360元(以欠款本金20.7万元为准,从2011年3月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20.7万元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九州同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621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娜仁花、格希格都林、额定其木格、苏力格、苏古瑞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魏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魏亚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

2021年9月10日

梁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梁明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刘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苏鹏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哈斯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哈斯其木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生、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生、被告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冯果林、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冯果林、被告内蒙古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申亚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申亚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红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红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包瑷琪、李梓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瑷琪、被告李梓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立君:

本院受理原告杨电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电福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5000元,本息合计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刘庆发:

本院受理原告刘作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庆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作杰借款本金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肇永玖与被告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肇永玖与被告金峰于2017年1月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书》有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金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边金国:

申请人房军庆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边金国、谢丽霞财产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财保4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边金国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荣小区12-1-502室(证号:119692),查封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11室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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