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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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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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华夏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勇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雁威: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高诉被告刘雁威、辛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陶继丰诉被告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升华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0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20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辨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郭震: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卫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卫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凯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凯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许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许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那仁达来: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培清、李翠玲与被上诉人唐誌鸿,原审被告那仁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郝锁平、郭爱霞: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郝永平、尹燕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原审被告郝锁平、郭爱霞、郝树利、杨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郑炜: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赵全颖与被上诉人郑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2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李梀梀、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才让卓玛、王红中与被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桥华支行、原审被告李梀梀、庞燕虾、王威军、张兰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0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谢友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内蒙古友元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福全、原审被告谢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会龙: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文霞、原审被告王会龙、张留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姬建华(身份证号152725197212200031):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姬建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姬建华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特119号案件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连焕俊、黃卫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北方和平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庞志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25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何帅: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鎏畅交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何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85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慧、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20)内01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偿还利息2538.42元;2.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16376.64元;3.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450元;4.请求判令被告候峰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2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丁静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鲁小芳、刘锦峰、苗光光、潘二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68160.0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孙安乐、王峰:

异议人(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原案申请人季五候、被执行人李建强、王峰、孙安乐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撤销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撤销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广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7987.39元的划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案申请人季五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现向你们一并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张晓平、张超:

本院在执行李柱林与张晓平、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02执463、263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马成偿还原告代偿款12626.84元;2、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3、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杨凤英、陈红亮:

本院受理原告袁慧峰诉被告陈守德第三人杨凤英、陈红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袁慧峰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袁慧峰负担】、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袁永丽: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永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袁永丽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881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取视为放弃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徐瑞琴:

本院受理张国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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