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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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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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吴丽平、郝文海、马荣荣、郝胜利、高满河、张爱梅(2021)内0125民初106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吴丽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温都苏:

本院受理原告康那顺德里根与被告王温都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察右前旗华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苏红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2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呼和浩特春华景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利军诉你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42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神福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412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苗光光、潘二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500元,偿还利息1531.05元;2.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9860.41元;3.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47.5元;4.请求判令被告鲁小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147.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刘锦峰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候峰、丁静、苗光光、潘二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42513.96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玉杰、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盛森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40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惠芬、邓荣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3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内蒙古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恒信长城律师事务所:

本院受理原告苏红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2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红梅、乔志彬、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普华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诉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初18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孙卫国、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立洪: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巴特尔与被上诉人刘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徐海玉、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利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海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照日格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董新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新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晓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巴格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巴格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9月10日

李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苏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班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益民农贸农民专业合作社、武锁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又名杨文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张巨: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欣利农资部与被告张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武文、李玉清: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文、李玉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邬忠义:

本院在执行刘永孝申请执行邬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1)内0802执9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1)内0802执9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021)内0802执9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划)。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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