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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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9-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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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格素:

本院执行的张志仿与陶格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940号执行通知书(依据(2020)内0624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格素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仿本金150000元,利息从2009年12月5日至2020年9月22日的利息249416元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624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鹏:

本院执行的鄂托克兴生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恢306号执行通知书(依据(2015)鄂托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鹏支付本金99915.96元及从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潘爱国: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08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潘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涛: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17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九原支行)与被告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任志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赵勇:

本院受理胡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郭团元:

本院受理深圳领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军: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2043号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俊英: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2043号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军: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2038号原告杜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任喜平、段瑞军、段玉萍、段二柱、段丽芳: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孟芳树、张海孟、张之才、张文慧: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邢宏全、邢全全、邢秀珍: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钢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杨硕:

本院受理原告姜振全、姜瑞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15日包含在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田妙莲、徐利俊:

复议申请人侯润宽、孙树英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3执异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侯润宽、孙树英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执异86号异议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复17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赵刚诚: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艳与被上诉人内蒙古亿弘商贸有限公司、赵刚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5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王建东: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被上诉人杨埃、杨继承、王建东、杨忠义、杨埃枝、内蒙古亮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党慧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57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刘平平、孟成梅: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刘平平、孟成梅、闫还在、李素青、刘美云、闫彪、王永刚(2021)内0125民初105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平平、孟成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苗光光、潘二利、鲁小芳、刘锦峰、丁静、候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999.2元,偿还利息279.55元;2.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4月18日计人民币15611.58元;3.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450元;4.请求判令被告苗光光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律师费为人民币245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5.请求判令被告潘二利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鲁小芳、刘锦峰、候峰、丁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以上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67585.33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吴巨芳:

原告李爽与被告吴巨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737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巨芳名下的坐落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雅馨园小区4#楼三单元402室,建筑面积112.08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41008131536247号房屋(其中价值400000元的部分)的查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晓斌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曹晓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整;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曹晓斌借款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曹晓斌已预交),由被告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

王群:

本院受理原告吴结春与被告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白海子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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